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 戊○○即林軒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被 上訴 人 丙○○
乙○○丁○○已死亡右 一 人繼 承 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丁○○已於九十年四月六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稽。茲據甲○○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陳 碧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