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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聲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被 上訴 人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兟發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准由黃兟發為被上訴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廖福澤已變更為黃兟發,有被上訴人公司登記證明書附卷可稽,被上訴人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黃兟發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