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駁回在案,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高 孟 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