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乙○○丙○○右聲請人因與丁○○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