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 ○
乙○○○右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更正裁判以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若無前開錯誤情形,自不得任意聲請更正。查本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係就聲請人甲○○、乙○○○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七○二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因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院上開裁定無金額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而應予更正之情事。聲請意旨求為更正新台幣三千五百億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云云,揆諸首揭說明,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