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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聲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黃藍秀金

黃 典 隆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購買土地及地上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二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得依聲請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裁判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