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黃藍秀金
黃 典 隆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購買土地及地上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二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得依聲請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裁判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