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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

聲 明人 即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相 對人 即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號),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裁定所載參與裁判之法官徐璧湖、「徐璧湖」部分,應更正為徐璧湖、「朱建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