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1 年台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應將本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九號裁定正本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