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 適 庸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 ○
丙 ○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 清 文律師被 上訴 人 戊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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