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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抗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

抗 告 人 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就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乃指與假執行有關之一切裁判而言,更正假執行之裁定,就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補充判決所為之裁判,亦屬包含在內。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就假執行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至原裁定正本記載得提出抗告狀,係屬誤載,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延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