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大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公司所在地所載「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應更正為「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二」。又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所載「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三」,應更正為「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