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戊○○

丙○○被 上訴 人即 聲明 人 乙000000000000000學校法定代理人 曹秀清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簡文玉律師被 上訴 人 己○○

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二號)上訴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曹秀清為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學校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學校原法定代理人朱仁才於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之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遭教育部解除董事長職務,該校已推舉曹秀清代行董事長職權,分別有教育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台九一教中㈢字第九一五三七二七一號、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部授教中㈢字第0九二0五0六三二一號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部授教中㈢字第0000000000A號函影本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劉 福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