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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二號

聲 明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吳陳鐶右聲明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扣押款所有權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吳陳鐶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謝榮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於相對人甲○○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謝榮盛變更為吳陳鐶,有法務部令可稽,應由吳陳鐶為聲明人法定代理人謝榮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徐 璧 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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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