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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再審,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其聲請再審狀內未表明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再審不合法,以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國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