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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武雄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楊淑玲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純一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書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三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九號),依上說明,其據以聲請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五四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