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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鉅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莊正義上 訴 人 宏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鄧正治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蔡清福律師

紀復儀律師被 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即聲明人)法 定代理 人 顧燕翎訴 訟代理 人 朱增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定作物(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顧燕翎為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陳皎眉變更為顧燕翎,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台北市政府任命令影本附卷可稽。茲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顏 南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