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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1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之獎勵金契約,附有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所給付之獎勵金後,應即同意將受徵收之土地先行提供予被上訴人施工使用,如有拒不提供施工時,即應返還獎勵金之約定,係附有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詎上訴人於收受獎勵金後,竟拒不提供土地配合被上訴人施工,上開約定之解除條件業已成就,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因認被上訴人依兩造簽訂之獎勵金契約所附之約款,請求上訴人返還獎勵金,依法有據,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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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返還獎勵金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