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
聲 請 人 林國明律師右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經選任為上訴人甲○○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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