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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聲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號),聲請更正判決主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三行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返還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同時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上訴」部分,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就「一百萬元」部分,更正為「一百萬元本息」,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