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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聲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凃榆政律師黃翊琇律師右聲請人因與國騰電子(江蘇)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認可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係非訟事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四號就上開認可仲裁判斷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謝 正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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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聲請仲裁認可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