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三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吳 麗 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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