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戊○○丁○○乙○○丙○○右聲請人因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一號裁定可稽,乃其據以聲請停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三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沈 方 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