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3 年台聲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明 人即被上訴人 空軍第四基地勤務大隊

即空軍第四基勤大隊法定代理人 蘇國家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蘇國家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空軍第四基勤大隊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本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八一、一五八二號判決前之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已由潘志誠變更為蘇國家,經其提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令聲明由蘇國家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劉 福 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