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原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上訴 人 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劉春玉即劉
參 加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易為黃劉春玉、黃春鳳、黃陳端等三人,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黃劉春玉、黃春鳳、黃陳端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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