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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聲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0三號

聲請人 甲○○代理人 毛廷雍右聲請人因就郭芳蘭與申月華等間請求確認應繼分等事件,聲請付與裁定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裁定許可付與聲請人影本。

理 由查聲請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本院書記官付與上開裁定影本,即無不合,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黃 義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