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金額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他字第六九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金額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他字第六九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黃 秀 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