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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職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右聲請人因與高美虹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劉 福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