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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弄5號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被 上訴 人 乙 ○

弄11法定代理人 黃金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收養(確認收養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三六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請求確認吳漢雄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無效,經第二審判決其敗訴後上訴第三審,其上訴聲明先位聲明為:確認吳漢雄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無效;備位聲明為:撤銷吳漢雄與被上訴人間之收養關係。就備位聲明而言,顯係上訴第三審後所為擴張之聲明,於法自屬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