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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抗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六四號

再 抗告 人 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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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Ca法定代理人 Michael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林怡芳律師賴中強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韓商周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四九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桃園地院准許後(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三八八號),相對人向桃園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經桃園地院裁定准許(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四七七號),在該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案件中,相對人提出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出具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以釋明其未侵害再抗告人之發明專利。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聲請禁止再抗告人對上開證物閱覽、抄錄、影印,桃園地院裁定准許。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卷宗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系爭「EUREKA6000」產品,相對人有無侵害再抗告人之發明專利,乃本案訴訟應釐清之問題,非假處分所應審究。相對人所提之上開證物,係就再抗告人之發明專利與相對人「EUREKA6000」產品,先就全要件原則分析,若不符合,再就均等論分析;若符合全要件原則,則「EUREKA6000」產品即有字義侵害,需再進行消極均等論分析與禁反言分析,要件分析中,關於再抗告人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中各項與「EUREKA6000」產品之技術已有論及,屬相對人生產方法、技術之營業秘密,且該內容揭露相對人關於「EUREKA6000」產品之技術機密,而該技術未經公開,非一般涉及相關技術之人可得知悉,對相對人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一向採取保密防漏措施,合於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稱營業秘密,業據相對人陳明。桃園地院依相對人聲請,禁止再抗告人對上開證物閱覽、抄錄、影印,或預納費用聲請繕本或結本,核屬有據,因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