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C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裁判法院:最高法院裁判日期: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