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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