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0九號
聲 明人 即上 訴 人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原世華期貨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希賢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被 上訴 人 敦南富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七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文咸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方則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已由方則揚變更為陳文咸,經聲明人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於本院判決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再變更為黃豪濱及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江希賢變更為陳謙治,則應向受訴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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