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三0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0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0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及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以其對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裁定),自屬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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