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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衛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及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以其對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裁定),自屬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