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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 請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國錄影帶產品公司( VideotapeProducts Inc.)間請求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其不利部分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無再審理由,並以判決駁回在案,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判決之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劉 福 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