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空軍第四基勤大隊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