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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空軍第四基勤大隊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