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A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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