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0號

聲 請 人 丁○○

丙 ○甲○○乙○○共同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v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