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0三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陳芝清之繼承人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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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
甲 ○ ○
丁 ○ ○
丙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連一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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