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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31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