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00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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