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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弄16法定代理人 李朝茂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黃勝結(即賢益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