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0八號
聲 請 人 甲○○
弄76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玉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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