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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0九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0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0號事件委任律師蔡順雄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