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者,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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