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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者,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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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