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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武雄

(送達代收人 林永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純一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書等事件(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