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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職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被 上訴 人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轉讓債權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趙元旗為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趙元旗,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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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