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黃世雄法定代理人 莊明辰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被 上訴 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馬維建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張昌邦變更為馬維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馬維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昌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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