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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聲請人因與甲00000 0000 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兆順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兆順,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