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林 俊 雄律師被 上訴 人 丙 ○ ○
乙 ○ ○甲○○○
共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案由欄記載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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