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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抗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

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原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轉讓渡書存在訴訟事件,抗告人聲請受命法官陳成泉迴避,惟前開案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及依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即按同法第三項之規定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則原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04